山东蔚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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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5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市监处罚〔2025〕5号)。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我司生产的”WL-ZKCY-B型流量可调真空气袋采样箱“采用触摸屏一体式设计,可一键自动清洗气袋(次数可设置);可设定采样时间,流量可调;可定时启动,无需人工值守;可实时压力监测,气袋采满自动停止;全流程记录存储打印采样数据,完全满足标准法规要求,完美解决和规避案例种的问题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31日质量支队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局关于移交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函》(成环监(2024)669号)。2025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25年1月14日、2月18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2024年1月9日,四川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成都金之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开展企业排污自行监测,对其进行废气采样,并于2024年1月11日出具了达标环检字(2024)第01049号监测报告,采样原始记录显示,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为共4个,每个点位采样4次,1号点位采样时间为15:41、15:56、16:11、16:26,2号点位采样时间为15:42、15:57、16:12、16:27,3号点位采样时间为15:43、15:58、16:13、16:28,4号点位采样时间为15:44、15:59、16:14、16:29。所使用的设备真空箱气袋采样器一台,型号DB/YQ-54-001,进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采样,4个监测点位的采样间隔时间均为1分钟。按照《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气-气相色谱法》(HJ604-2017)中“7.1样品采集采样容器经现场空气清洗至少3次后采样的”规定,在完成1号点位气体采集后,移动设备至2号点位进行气袋清洗、置换等准备工作,整个过程1分钟无法完成。该公司采样人员在样品的采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就进行了采样,并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且检验检测报告数据无法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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