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蔚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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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罚﹝2024﹞123号)。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4000元。"
"2023年12月27日,该单位对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进行了采样,并于2024年1月1日后对样品进行了检测,但为满足检测时限要求,将检测时间修改为2023年12月29日,出具了编号为CJ-202305011-3的检测报告。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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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内容转自:环境监测小能手;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检测,目前可以采用HJ1332-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测定方法进行现场直读检测;亦可采用气袋方法采样回实验室,通过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方法进行非甲烷总烃的实验室分析检测,采用实验室方法须注意采样时是否全程高温伴热、气袋转移时是否高温保存运输、实验室测试时有无超过时效、以及VOC在气袋中有无冷凝吸附损失等;综上条件,如果进行非甲烷总烃在线比对监测,建议采用现场直测方法,测试条件同在线条件更接近,测试数据更准确,比对更准确。